伴隨著技術的逐漸成熟,無人機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從農田撒藥到施肥播種,無人機在節省人力物力的同時
也提高了農戶的種植效率,但新的科技也帶來了新的問題。當無人機噴灑藥物導致鄰近種植戶受損,如何認定損害與灑藥之間的因果關系?在農業產量客觀上存在個體差異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認定受害方具體損失呢?今天(6月21日),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么一起案件。
許某在江蘇寶應承包了200畝農田種植水稻。2021年6月某日凌晨,為給稻田除草,許某首次嘗試使用無人機向稻田噴灑農藥。但當天因受風力影響,無人機噴灑的藥水隨風向周邊飄灑。兩天后,鄰近田塊的農戶崔某在田間巡查時發現,自己水田里辛苦種植的200畝芡實突然蔫了,葉片開始發黃,似乎是噴灑農藥所致。崔某當即打電話給許某妻子劉某,要求對方給個說法。劉某回應稱:“我們使用的除草劑本就不重,你用碧護吧,輕微中毒打碧護就行。”于是,崔某按照劉某的意見,花費了9000多元對芡實田進行補救,但最終效果欠佳。
經過此事,到了芡實成熟季,崔某田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現明顯下降。此后,雙方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并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經調解未果,崔某選擇將許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許某賠償其損失。
庭審中,被告許某辯稱雙方田塊間隔較遠,且其噴灑作業時無人機飛行高度僅2米,該高度與雙方田塊間的田埂高度相當,因此無人機噴灑作業不可能對崔某田中的芡實造成任何影響。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某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后,短期內原告的芡實田即出現枯黃現象,同時結合無人機噴灑作業時的風力風向、雙方田塊相對位置、事發后當事人陳述等事實,可以得出原告田中芡實受損與被告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有因果關系的結論。
另一方面,被告許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污染,被告應當對其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原告實際所受損失大小的認定,原告雖未能對芡實減產、絕產可能造成的精確損失數額予以證明,但法院結合事發后現場視頻、照片、原告收入賬目以及農業專家關于當地近年芡實平均產量的意見,綜合考量受損面積、受損程度、補救成本、正常產量、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元。該案判決后,被告許某自動履行了判決義務,原告獲得了相應賠償。
法官提醒,農業機械使用者一定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綜合因素,控制好無人機高度和飛行路線,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糾紛。如果發生損害,受害方應第一時間固定損失,條件允許還可以采用公證方式對證據進行確認。
來源:荔枝網